苏州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第三十一条有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精神卫生医疗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符合精神障碍特点的分级诊疗和转诊机制。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