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个人开展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