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12月9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3月1日
- 条文数
- 5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10月22日广元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教育、财政、商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作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投诉、处理和反馈制度。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市容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以及房屋屋顶、平台等区域建设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公共绿地、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采光(通风)通道及窗外等公共、专有区域不得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从事施工作业、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设置停车场(点)、施划停车位或设置车辆门禁设施;
(三)擅自占用道路、广场、桥梁、绿地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和举办文化娱乐活动;
(四)临街商场、店铺、餐馆等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放经营设施、商品从事经营活动;
(五)在城市道路、桥梁、护栏、标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晾晒、吊挂衣物和其他物品;
(六)占用机动车、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场点,擅自拆除、移动、遮蔽、损毁或者涂改停车设施、设备和标识;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类井盖、沟盖板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出现破损、沉降、凸起、缺失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及时采取更换、正位、补缺等修复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执法岗亭、公益岗亭不得改变原使用性质。
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持干净整洁、牢固安全;设施污损、陈旧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更换。
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鼓励新技术、智能化停车场建设,推行分时分段停车计费,提高公共停车场使用效率。
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者应当配置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做好车辆投放日常维护、停放秩序管理和损坏、废弃车辆回收等工作,采取技术手段引导车辆租赁人在规定区域内有序停放车辆,并及时清理占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互联网车辆租赁人不得随意停放车辆。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和便民服务点等,其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时间经营,保持摊点场地整洁,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
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采取铺设防渗漏垫等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污染地面。
公共绿地(带)、行道树及其附属设施等,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绿地(带)损坏、行道树缺株、枯死的,应当及时补植、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的;
(二)影响原建(构)筑物风貌或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的建(构)筑物高度的;
(三)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污迹、图文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严重褪色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暂停使用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在建筑物入口处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规划、集中设置。
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消除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适当地点设置公共张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
(一)施工中应当采取降尘降噪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和噪声污染;
(二)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及时分类收集清运;
(三)施工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
(四)施工造成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路面、地面破损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路面、地面质量标准进行修复,修复工程完工后应当通过相关主管部门验收。
(一)保持围墙、围挡整洁、安全,破损、污脏的应当及时修缮、更换;
(二)工地围墙、围挡设置符合有关规定;
(三)围墙、围挡设置警示标识标语,完善照明设施,不得涂绘、张贴有违公序良俗的标语、图画。
环境卫生管理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玻璃瓶(渣)、包装袋(盒)等废弃物;
(二)从建(构)筑物或车内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生活污水、废弃油脂、粪便、丢弃动物尸体等废弃物或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河道;
(四)临街经营场所在经营活动中污损街面道路;
(五)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六)在禁止的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七)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非指定祭祀场所抛撒、焚烧冥器及冥钞等祭祀用品;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遗洒、滴漏。
饲养犬只等宠物,应当进行登记、免疫、检测,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无主犬只等宠物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收养处理。
病死动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饲养人承担。
(一)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
(二)为犬只拴挂犬牌;
(三)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相应区域设置实时显示噪声数据的噪声监测设备。
公共区域娱乐健身活动管理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构建机制、落实责任、完善奖惩、全面覆盖。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单位、物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并做到标识清楚、干净整洁、布局合理。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集中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定点回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监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与有资质的餐厨垃圾回收企业签订协议,建立台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集中处置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收运、处置餐厨垃圾车辆等行为。
禁止随意倾倒餐厨垃圾。宾馆、饭店、餐馆、食堂等集中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产生登记,交由取得处置经营服务许可的企业进行收集、运输、处置;处置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餐厨垃圾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倾倒到指定地点。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清洁,放大号牌,加装数字化监控设备,随车携带车辆运输、处置证明。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堆肥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餐厨垃圾处理厂、有害垃圾贮存设施、大件垃圾拆解设施、可回收物分拣设施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鼓励社会资金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垃圾处理等项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二)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环卫作业,避开高峰时段,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生产、生活的影响;
(三)从事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对水、大气、土壤等影响环境因素进行监测,对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定期对其检测、评价结果进行复查。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卫生配套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广场、公园、车站、码头、公共汽车首末站等公共场所以及市场、商场、影剧院等场所应当设置二类以上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合理设置无障碍厕位。
鼓励沿街单位开放内部厕所,供社会公众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拆除方案,经批准后按先建后拆、拆一还一的原则,重建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侵占、损坏以及其他妨碍环境卫生设施使用的行为。
法律责任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