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附着于城市道路的信息亭、通信交换箱、配电箱(房)、路灯杆、电线杆、交通标识、交通护栏、路标牌、公交站牌(亭)、垃圾箱、消防栓、执法岗亭、公益岗亭等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有序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执法岗亭、公益岗亭不得改变原使用性质。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持干净整洁、牢固安全;设施污损、陈旧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更换。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