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占用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点,擅自拆除、移动、遮蔽、损毁或者涂改停车设施设备和标识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