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