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在公共场所开展群众性娱乐、健身活动,应当在规定时间和指定区域进行,不得产生超出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相应区域设置实时显示噪声数据的噪声监测设备。

公共区域娱乐健身活动管理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