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楼道、电杆、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适当地点设置公共张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