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污迹、图文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严重褪色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暂停使用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