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辆污损路面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