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效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的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保持整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拆除方案,经批准后按先建后拆、拆一还一的原则,重建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侵占、损坏以及其他妨碍环境卫生设施使用的行为。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