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构建机制、落实责任、完善奖惩、全面覆盖。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