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或者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