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招牌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要求、城市容貌标准、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在建筑物入口处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规划、集中设置。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