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设置停车场(点)、私划停车位或设置车辆门禁设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