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教育、财政、商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