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或公共场所等特定区域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广场、公园、车站、码头、公共汽车首末站等公共场所以及市场、商场、影剧院等场所应当设置二类以上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合理设置无障碍厕位。

鼓励沿街单位开放内部厕所,供社会公众使用。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