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