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构)筑物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以及房屋屋顶、平台等区域建设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