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有效新区开发、住宅小区建设、旧城改造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依照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卫生配套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