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