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临街经营场所在经营活动中污损街面道路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