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公共绿地(带)及行道树应当采取拦土、遮盖措施,防治裸土流失或扬散。

公共绿地(带)、行道树及其附属设施等,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绿地(带)损坏、行道树缺株、枯死的,应当及时补植、更换。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