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饲养犬只等宠物,应当进行登记、免疫、检测,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无主犬只等宠物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收养处理。病死动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饲养人承担。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