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二)为犬只拴挂犬牌;(三)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