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
- 制定机关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5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3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
(一)原始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未迁出,且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或者其直系后代;
(二)因结婚、离婚由农村居民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及子女,以及因合法收养关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三)根据国家移民政策,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四)符合(一)、(二)、(三)项条件的现役义务兵、初级士官、户籍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服刑人员;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的军队退役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教人员;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有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人员。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承包给新增人口土地的数量,依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地源情况讨论决定。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案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承包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承包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承包底价、承包期限、起止时间、承包费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土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由发包方报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一)由发包方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造册,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书面申请;
(三)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编制登记簿,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一)承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登记申请书;
(二)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登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登记申请书和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方案等材料,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登记;
(四)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编制登记簿,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第三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农业贷款、农业保险等方面,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企业提供服务,提高农业经营体系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承包方或者当事人的土地承包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承包方或者受让方要求发包方提供协助的,发包方应当提供协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妨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截留、扣缴承包方的流转收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确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委托他人耕种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转出方依照前款规定收回承包地的,应当对受让方就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给予相应的补偿。
(一)转出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二)转出方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各成员签字确认;
(三)受让方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四)发包方在转让合同书上签字盖章。
第四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新居住地有地源的,应当按照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解决其承包地。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土地承包期内,男到女家落户的,适用本条规定。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及无效合同的确认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部分承包地的;
(二)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
(三)依法调整土地后,承包方的承包地面积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全部承包地的;
(二)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
(三)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或者草地交回发包方或者被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四)承包林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承包方家庭消亡并无继承人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互换或者转让当事人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二)发包方无权发包、未按照法定程序发包,以及未按照依法讨论通过的土地承包方案发包的;
(三)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四)承包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承包地的;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后,受让方未经转出方同意再行流转且转出方不予认可的;
(六)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七)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未经发包方同意,以及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八)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无效,由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出确认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认。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土地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土地应当予以返还。返还土地的时间应当在当季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第六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一)干涉土地承包,擅自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二)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三)不依法审核、登记、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四)不依法处理有关土地承包问题的投诉、举报的;
(五)其他侵害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应当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的农村土地,未依法发包到户或者承包期不足法定期限的;
(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未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或者不公示承包方案的;
(三)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四)违法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地的;
(五)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六)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
(七)未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或者扣留、擅自更改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八)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的;
(九)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
承包方或者土地流转受让方违法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