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二十三条有效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未依法约定流转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的,转出方有权自主决定收回承包地,但应当提前二个月通知受让方。承包地收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个耕种期开始前。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的除外。转出方依照前款规定收回承包地的,应当对受让方就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给予相应的补偿。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