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十六条有效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