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