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承包方或者当事人的土地承包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承包方或者受让方要求发包方提供协助的,发包方应当提供协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妨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截留、扣缴承包方的流转收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