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承包方或者土地流转受让方违法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者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当事人恢复原状,并指导督促发包方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方或者土地流转受让方违法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