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被确认为部分无效、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以及生效的裁决或者判决等相关材料,依法变更、收回或者注销按照该合同所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土地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土地应当予以返还。返还土地的时间应当在当季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