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调解组织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