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无书面互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已经形成相互经营对方承包地两年以上的事实,除当事人能够提供不是互换的有效证明或者双方认可的口头协议外,按照互换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