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二十四条有效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无书面互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已经形成相互经营对方承包地两年以上的事实,除当事人能够提供不是互换的有效证明或者双方认可的口头协议外,按照互换处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