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第七条有效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发包方发包土地时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应当向发包方提交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各成员签字确认的书面声明。无书面声明或者虽有书面声明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各成员没有签字确认的,不视为放弃土地承包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