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下列土地可以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有承包权的新增人口,所签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为本轮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承包给新增人口土地的数量,依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地源情况讨论决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