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及无效合同的确认第三十八条有效下列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