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履行的监督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