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下列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调解组织予以调解解决: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