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二十二条有效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转包、出租方式的,如受让方再行流转,应当经原承包方同意。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