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二)发包方无权发包、未按照法定程序发包,以及未按照依法讨论通过的土地承包方案发包的;

(三)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四)承包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承包地的;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后,受让方未经转出方同意再行流转且转出方不予认可的;

(六)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七)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未经发包方同意,以及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八)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无效,由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出确认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认。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