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第十一条有效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由发包方报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