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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