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和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毕业生、服刑人员,在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者调出其原承包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