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和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毕业生、服刑人员,在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者调出其原承包地。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