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二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