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二十五条有效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转让方式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转出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二)转出方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各成员签字确认;(三)受让方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四)发包方在转让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