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