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市绿化条例
- 制定机关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6年1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3月1日
- 条文数
- 4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12月26日菏泽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6年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城镇开发边界外纳入城市建成区管理的区域,其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机关、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宣传,倡导绿色环保理念,提高全社会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反馈处理结果,并对投诉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城市绿线,按照程序批准后实施。
公园绿地内应当建设具有城市海绵体功能的雨水滞留设施,合理配置游览、休憩、健身、科普宣传等设施。
鼓励科学栽植牡丹、芍药、木瓜等,建设特色公园。
行道树应当选用景观效果好、适应性强、冠大荫浓、易于维护的树种,提倡种植双排以上行道树。
行道树和绿化带应当与其他市政设施相统筹,符合交通安全要求。在道路交叉口、人行横道口安全视距内以及车辆调头处,行道树和绿化带不得遮挡视线。
(一)绿地面积是否符合标准;
(二)绿地规划布局是否合理;
(三)植物的种类、配置以及种植密度是否适当;
(四)绿化设计是否符合景观要求;
(五)绿地内道路、给排水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
(六)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保护、处置措施是否得当。
控制种植易产生飞絮等污染物的植物,已经种植的应当逐步改良、有序更替。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地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绿地平面图、绿地面积等内容。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地等公共绿地,在建设养护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合格后交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绿地由相关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共同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且业主未自行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或者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有争议的城市绿地、零星树木,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所在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一)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区域绿地;
(二)河(湖)堤、湿地以及山体绿地;
(三)城市中有较长树龄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成片林;
(四)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
永久性绿地的确定和变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除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永久性绿地的性质、范围、用途。
(一)钉刺、刻划树木,剥损树皮、掘取树根,攀折花木、采摘果实,在树木上拴系绳索、捆绑电缆等;
(二)向树穴、树池、绿化带内倾倒热水、油污、化学物品等有毒有害物质,硬化树穴、树池等;
(三)踩踏草坪、窃取花草;
(四)在绿地内开垦种植、饲养动物、焚烧物品、倾倒或者填埋垃圾等;
(五)擅自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搭棚建房等;
(六)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座椅、照明等设施;
(七)违反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修剪、移植树木花草;
(八)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砍伐城市树木,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行政审批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植相应规格的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因生产、交通等事故原因损毁城市绿地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确实无法避让树木,或者确需挖掘、移动城市绿化设施的,管线管理单位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工作方案,采取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办绿化违法案件,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处以被损坏物评估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设施,是指城市绿地的灌溉、防护、照明、装饰、指示标志以及供游览、休憩等设施的统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