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永久性绿地在下列区域中确定:

(一)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区域绿地;

(二)河(湖)堤、湿地以及山体绿地;

(三)城市中有较长树龄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成片林;

(四)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

永久性绿地的确定和变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除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永久性绿地的性质、范围、用途。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