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处以被损坏物评估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